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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能源局印发《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》的通知指出,电力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约谈:
(一)发生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》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;
(二)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;
(三)发生性质严重、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;
(四)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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